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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與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趙慶生等追償權糾
      2019-04-09   3298次

      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與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趙慶生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聯公司:

      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

      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

      揚中恒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與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趙慶生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蘇1182民初1108號

      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揚中市化工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祿寶,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志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揚中市,系原告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義松,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漢族,住揚中市,系原告公司員工。

      被告: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住所地揚中市三茅街道職中路285號。

      法定代表人:趙慶蘭,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趙慶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住揚中市。

      被告:唐紀美,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揚中市。

      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太硅科技公司)與被告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發公司)、趙慶生、唐紀美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志明、單義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億發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慶生、唐紀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環太硅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億發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5478493.12元;2.判令被告趙慶生、唐紀美連帶償還3652328.7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和理由:因被告億發公司向揚中恒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豐銀行)貸款650萬元,原告及被告趙慶生、唐紀美于2016年6月8日分別與恒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于被告億發公司到期未能還貸,恒豐銀行向原告主張保證責任,并于2017年6月30日與原告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在原告代償其中500萬元本金及利息478493.12元后,免除原告的連帶保證責任。截至2017年7月4日,原告已按約履行代償義務,并屢次向被告追償未果。

      原告環太硅科技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原告營業執照、(2016)揚恒村保字0126號保證合同、(2016)揚恒村個保字0126號保證合同、協議書、銀行轉賬回單15份等。

      三被告均未作答辯,亦未提供書面證據。

      根據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8日,原告與恒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億發公司向恒豐銀行貸款的65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債務的費用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被告趙慶生、唐紀美亦與恒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被告億發公司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約定保證責任與原告所簽署保證合同一致。被告億發公司在其貸款還款期限屆滿后,未能按約還本付息,恒豐銀行遂向原告主張連帶還款責任,雙方于2017年6月30日簽訂協議一份,確認原告已經代償借款利息443149.37元,被告億發公司尚欠本金650萬元、利息35343.75元。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原告代償上述欠款中的本金500萬元、利息35343.75元后,恒豐銀行免除原告的連帶保證責任。嗣后,原告按約向恒豐銀行償還了本息合計5035343.75元,故原告共計為被告億發公司代為償還貸款本息5478493.12元。被告億發公司、趙慶生、唐紀美則未履行任何還款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環太硅科技公司及被告趙慶生、唐紀美為被告億發公司向恒豐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事實,有保證合同予以證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當庭審核、其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因原告已經按約承擔保證責任,依法對被告億發公司享有追償權,故其主張被告億發公司立即向其償還5478493.1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支持;

      原告與被告趙慶生、唐紀美共同為被告億發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故依法應承擔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平均分擔。故被告趙慶生、唐紀美應各自就1826164.37元對原告環太硅科技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代償款5478493.12元;

      被告趙慶生對原告代償款項中的1826164.37元負連帶還款責任,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付清,并對被告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享有追償權;

      被告唐紀美對原告代償款項中的1826164.37元負連帶還款責任,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付清,并對被告鎮江億發塑膠有限公司享有追償權;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150元,減半收取計25075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支行;帳號:11×××61)。

      審判員  聶道勝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祝啟桐

      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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