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與鎮江正和塑膠有限公司、趙慶生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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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
鎮江正和塑膠有限公司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蘇1182民初1106號
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7558989556,住所地揚中市化工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祿寶。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志明,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義松,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鎮江正和塑膠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8279198480XU,住所地揚中市油坊鎮港東北路。
法定代表人:趙慧,執行董事。
被告:趙慶生,男,1963年10月23日生,漢族,揚中市人,住揚中市。
被告:唐紀美,女,1962年12月23日生,漢族,揚中市人,住揚中市。
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鎮江正和塑膠有限公司、趙慶生、唐紀美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9769元(已減半),由原告鎮江環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林 星
人民陪審員 張金華
人民陪審員 張安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譯繁
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